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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诉被告霍明远、霍明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霍明翰,霍明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4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负责人李二平。委托代理人李会军。被告霍明翰。被告霍明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诉被告霍明远、霍明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赵学军审判员  徐永锋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