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诉被告霍明远、霍明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霍明翰,霍明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4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负责人李二平。委托代理人李会军。被告霍明翰。被告霍明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诉被告霍明远、霍明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赵学军审判员 徐永锋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