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崔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586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冯玉琴、刘晓,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崔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曼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