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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岳守礼与于海军、岳庆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守礼,于海军,岳庆国,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岳守礼,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委托代理人吕志兵,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海军,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委托代理人陈其亮,男,194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被告岳庆国,男,1955年8月3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被告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张纺娥,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守礼诉被告于海军、岳庆国、河南省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岳守礼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守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守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岳守礼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