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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叶某某、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叶某某,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284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徐乙。被告叶某某。被告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某某撤回对徐甲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