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叶某某、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叶某某,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284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徐乙。被告叶某某。被告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某某撤回对徐甲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