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初字第20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周金枝与邹清、陈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枝,邹清,陈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035-1号原告:周金枝。委托代理人:孙莉、韩芳。被告:邹清。委托代理人:陈少军。被告:陈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枝诉被告邹清、陈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枝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金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96元减半收取138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周金枝负担。审 判 长 黄 倩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