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岱商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恒京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舟山市东联气业经营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恒京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舟山市东联气业经营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277-3号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松国。委托代理人张敏敏。被告浙江恒京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斌。被告舟山市东联气业经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洁铮。委托代理人林松林。委托代理人包爱红。被告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邵汉军。委托代理人顾百明。被告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浙江恒京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舟山市东联气业经营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545元,减半收取5727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2272.50元,由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钟 芳代理审判员 安 锐人民陪审员 虞慧儿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