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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商初字第20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青岛半岛港湾担保有限公司与赵观钦、杨瑞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半岛港湾担保有限公司;赵观钦;杨瑞贤;陈菊英;毛淑欣;袁秀芳;签订畅豪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商初字第20415号 原告青岛半岛港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7号甲亚麦国际中心四层西户,组织机构代码69379822-9。 委托代理人慕香英、肖颖,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观钦,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告杨瑞贤,男,汉族,1961年2月8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告陈菊英,女,汉族,1957年6月25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告毛淑欣,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告袁秀芳,女,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即墨市。 被告签订畅豪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郭庄一村。 法定代表人赵观钦,总经理。 担保人刘晓飞,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半岛港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观钦、被告杨瑞贤、被告陈菊英、被告毛淑欣、被告袁秀芳、被告青岛畅豪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赵观钦、被告杨瑞贤、被告陈菊英、被告毛淑欣、被告袁秀芳、被告签订畅豪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晓飞为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赵观钦、被告杨瑞贤、被告陈菊英、被告毛淑欣、被告袁秀芳、被告签订畅豪链传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刘晓飞名下的鲁B×××××号、鲁B×××××号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