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资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7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资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潘发凤、唐进华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洪军;潘发凤;资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唐进华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资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资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何旭,该社主任。 被告潘发凤,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资源县。 被告唐进华,男,住资源县。 被告雷洪军,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资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潘发凤、唐进华、雷洪军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遗漏当事人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资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国淑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艳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