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瑞密与丁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密,丁立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李瑞密。被告:丁立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密与被告丁立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密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应元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衍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