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吉林华中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华中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华中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新内康夫,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晓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华中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华中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80000元及执行受理费1100元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