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德明与刘振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明,刘振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王德明。委托代理人: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民,身份证号:330421196812312315,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西庵浜129号。委托代理人:冯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明与被告刘振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明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王德明负担。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