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饶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王进喜与饶阳县大官亭乡西刘庄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喜,饶阳县大官亭乡西刘庄村委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饶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王进喜,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乡西刘庄村人,农民,现住。被告饶阳县大官亭乡西刘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静坛,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喜诉被告饶阳县大官亭乡西刘庄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经减半后应收取98元,由原告王进喜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岩审 判 员 尹俊岩代理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