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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敬荣、张玉秋与王继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荣,张玉秋,王继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935号原告王敬荣,农民。原告张玉秋,农民。被告王继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荣、张玉秋诉被告王继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