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敬荣、张玉秋与王继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荣,张玉秋,王继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935号原告王敬荣,农民。原告张玉秋,农民。被告王继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荣、张玉秋诉被告王继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