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与杜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406号原告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祖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洪文、牟玲玲,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霓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