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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与杜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406号原告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祖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洪文、牟玲玲,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烟台婴儿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霓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