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一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正华与管文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华,管文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00303号原告陈正华,女,1952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文侠,女,1960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代恒勤。委托代理人樊传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华诉被告管文侠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正华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管文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正华撤回对被告管文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正华承担。审判员  李方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