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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秦大昌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4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大昌,农民,家住丰都县。200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大昌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建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大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大昌伙同杜某云、杜某宇(均已判刑)、郑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爬墙、撬窗进入本市观海卫镇东山头村被害人毛某、杨某两夫妻家,由杜某宇站在阳台过道上望风,其余三人进入毛某、杨某夫妇卧室,被发现后,将毛某、杨某按倒在床上,并对毛某刀砍、对杨某卡脖子,劫得人民币7000余元及金手链1条、手机3部等物,物资合计价值人民币5700余元。经鉴定,毛某被砍伤致肢体遗留7公分疤痕,构成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大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入户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秦大昌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秦大昌辩解,案发前一天下午,杜某云来找其,说晚上有事,叫其一起去。晚上11点左右,杜某云来找其,其就与他一起去了,后来在路上遇到了杜某宇、郑某。到了那里,其没有进入被害人的家,不知他们在干什么,他们出来后,才知道他们在抢东西。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大昌伙同杜某云、杜某宇(均已判刑)、“郑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爬墙、撬窗进入慈溪市观海卫镇东山头村毛某、杨某家,由杜某宇站在阳台过道上望风,被告人秦大昌等三人撬门进入毛某、杨某夫妇卧室欲实施盗窃。正在里面睡觉的毛某、杨某夫妇发现后呼叫,被告人秦大昌等三人将毛某、杨某按倒在床上,并对毛某刀砍、对杨某卡脖子,劫得人民币7000余元及金手链1条、手机3部等物,物资合计价值人民币6700余元。经法医学鉴定,毛某被砍伤致肢体遗留7厘米疤痕,此伤势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毛某陈述笔录,证实:2004年5月20日凌晨2时左右,其与妻子杨某在卧室睡觉,突然听到卧室门有被撬的声音,其立即坐起身来,打开床头灯,大声喊,是谁呀?突然,冲进来三名男子,其中二名男子拿着长刀,其吓坏了,大喊救命。拿刀的其中一名男子就向其冲过来,砍了其左臂一刀,将其推倒在床上,一只手掐着其脖子,另一只手拿着刀,将刀放在其胸前,并对其讲,老实点。其被砍的时候,没有带刀的男子过来将其手上的一条金手链拉走了。在这同时,另外一名带刀的男子过来掐住其妻子的脖子,按倒在床上。那个没有带刀的男子就拿着一把起子开始翻动抽屉,卧室内的东西被他翻得乱七八糟,其放在床头旁边的一只包内的4500元钱、床头抽屉内的2部手机,其妻子放在柜子上面的1部手机及一只塑料袋里面的2500元左右的钱,都被他拿走了。大约翻了十几分钟后,翻东西的人对其讲,这么大的老板,就这么一点钱,钱放在什么地方?其说,钱都放在床头的包内的。他又重新把其放在床头的包翻了一遍。后他又在床头的抽屉内翻到一张其的龙卡。掐其妻子脖子的人说,这个没用。他就没有拿。他还在柜子上找到一点零钱,也拿走了。卧室翻好后,那个翻东西的男子就走出去,可能到一楼去翻东西了。过了十多分钟,他回来了,对其夫妻讲,他们是要钱的,不是要其夫妻的命的。之后,他们三个人就一起走了。2.被害人杨某陈述笔录,证实:2004年5月19日晚9点多,其丈夫从外地做生意回来,到10点45分左右,把门窗关好睡觉。到次日凌晨2时许,其听到卧室的门有被撬的声音,就把灯打开,人坐了起来,对丈夫讲,今天不对头。其丈夫也坐起来喊,啥人啦?此时,冲进来三个男的,其看到有白色的亮光闪了一下。其中一个带白色线手套的人马上跑到其床边把电话线拉断,一只手掐住其脖子,另一只手蒙住其眼睛。其说了一句话,掐其脖子的人就说,再讲就掐死你。其就没有再讲,人也被吓晕了。过了一会儿,其醒了,感觉到有人压在其腿上,其腿上还有湿淋淋的感觉,其丈夫也没有发出声音来。其感到不对头,就用力扭头一看,看到有一个穿白色裤子的人站在床的北边,裤子上都是血迹,其看到血迹后又晕了过去。又过了一会儿,其听到有人在问其丈夫,你老板这么大,就这么一点钱,其他的话其也听不清楚。又过了一会儿,他们三人就走了。其丈夫的金手链及包内的4500元现金、其的2500元现金,以及3部手机等物被抢走,其丈夫的左手臂被砍了一刀,缝了十五六针。3.同案犯杜某云供述笔录,供认:2004年5月的一天晚上,其在观海卫镇的一条大街上遇到秦大昌、郑某。其知道他们一直在偷东西的,秦大昌以前还因偷东西坐过牢。他们约其晚上一起去偷东西,其答应后就叫了杜某宇一起去,杜某宇也答应了。其带了一把40厘米长的大号螺丝刀,杜某宇带了一只手电筒,秦大昌带了一把长约40厘米,头有点弯的、尖的刀,四人一起走到卫山公园旁边的一条小路。因为时间只有10点左右,四人就在旁边的竹林玩了一会儿。到了次日凌晨1点多,其等四人找到一家不知道厂名的丝布厂,让杜某宇在外面望风,其与秦大昌、郑某一起顺电线杆爬上这个厂棚的棚顶,沿棚顶到这户人家的二楼,从后面的窗户爬入室内。一看这里没有人睡,就沿走廊往前走,走进一间卧室,这间卧室没有锁,其等人就直接走进去,一看里面有一个比较大的孩子在睡觉,觉得这间房子里面没有钱的,就出来了。到了隔壁的一间房间,用手转了一下,发现锁是里面反锁的,打不开。于是其就拿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房门撬开,其等三人就进入房内。其等人刚一进去,里面的人就醒了,马上开灯了,其等人被里面的夫妻俩发现了,秦大昌就对付那个男的,郑某就对付那个女的,夫妻俩就喊叫了。秦大昌砍了那个男的一刀,其就乘机翻里面的钱,并拉断了电话线。其在床头旁边的一只包内翻到一叠钞票,又在一个柜子上面的一只塑料袋里翻到一叠钞票,上述二叠钞票共有6000多元,在床对面的一个电视机柜上拿了一只白色的手机,后又在一只塑料袋里找到了十多元硬币。秦大昌在对付那个男的时,抢了他的一条黄金手链,另外秦大昌还抢了二只手机。事后,秦大昌拿了一只最好的手机自己用,其余的都销赃了。金手链卖了4000余元,另外二只手机共卖了300元,秦大昌拿的手机作价500元,加上抢到的现金6000余元,共抢了12000元钱,四人平分,每人分了3000元钱左右。其等四人一开始是想去偷的,第一间房子进去没有锁,但是没有钱。第二间房子撬的时候里面没有声音,等其等人撬门进入后,里面的人醒了,打开灯,于是其等人就抢了。杜某宇也知道秦大昌去之前是带刀的,等其等人抢完后,对他讲了抢劫的事。4.同案犯杜某宇供述笔录,供认:案发当晚,其在租房睡觉,杜某云来叫其一起去偷东西,其答应了,杜某云就交给其一只手电筒。其与杜某云出来后,看到秦大昌、郑某二个人等在路口。四人一起走到观海卫镇东山头的一个竹林,一直等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秦大昌说,现在可以走了。不知是谁拿出二把起子、一把刀。其等四人走了十多米路,走到南边的一户人家,一看四周没有人,杜某云第一个爬上去,秦大昌、郑某都爬上去的,其是最后一个爬上去的。其上去后,看到秦大昌拿着刀,郑某、杜某云拿着起子,不知是谁拿出白手套,其等四人都戴了一付。杜某云先用手电筒照了一下,里面没有人,杜某云用起子撬开二楼后阳台的一扇木门,撬开后四人都进去。杜某云又用起子撬二楼东边的一扇门,门快撬开时,里面的灯亮了,里面的人不知在讲些什么话。杜某云、秦大昌、郑某三个人就冲进去,其站在门外走道口,听到里面有一个女的喊了一声,秦大昌讲,老实点,其他什么话就没有听到了。后来,杜某云出来到一楼去,可能去翻值钱的东西,过了一二分钟,又回到二楼的那个房间。没过几分钟,杜某云从房间出来,对其讲,走。秦大昌、郑某也出来了。之后,其听他们三人讲,秦大昌把对方的一个男的手臂砍伤了。后来,秦大昌拿出一条金手链,还有一些钱、一部手机,杜某云拿出一些钱、一部手机,郑某也有一部手机,现金共有6000元至7000元。当时,其四人就把现金平分了。后其与郑某把手链卖掉得款4600元,另外三部手机,秦大昌拿了一部,算他买的,其余二部卖了300元。这样,其一共分到3000元钱不到一点。5.价格认证报告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6.活体损伤检验报告、门诊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毛某被砍伤致肢体遗留7厘米疤痕,此伤势构成轻微伤。7.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秦大昌对同案犯进行了辨认;同案犯杜某云、杜某宇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9.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因伙同被告人秦大昌实施抢劫被判刑的事实。10.被告人秦大昌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秦大昌的前科情况。1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秦大昌的经过情况。12.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秦大昌的身份情况。13.被告人秦大昌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供认:案发当晚,杜某云、杜某宇、郑某叫上其一起到观城去偷东西。四人到了一家厂房后面,翻围墙进入一户人家,爬到阳台上,杜某云叫其站在阳台门外望风,说有人来了就通知他们,然后他们三个人就将门踹开进去了。过了一会儿,其听见里面有人喊救命,随后杜某云讲老实点,后就没有声音了。十分钟后他们跑出来,其就与他们一起跑掉了。一共抢了4000多元钱和一件金首饰、二部手机。事后,其分到一部手机。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大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大昌参与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及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且与被告人秦大昌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秦大昌的辩解,不符事实,不予采信。被告人秦大昌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大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