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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姜安新与王开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开龄,姜安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开龄,男,1963年3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姜安新,男,1978年12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王开龄因与被上诉人姜安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开龄及其委托代理人耿玉琦、被上诉人姜安新的委托代理人沈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