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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8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群红与袁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830-2号原告:陈群红,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光新,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红诉被告袁光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130元,合计2280元,由原告陈群红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