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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祥余、朱群雷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新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郑祥余。原告朱群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俊俊。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负责人冯卓。委托代理人姚伟。原告郑祥余、朱群雷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取得谅解,原告郑祥余、朱群雷于2012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祥余、朱群雷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祥余、朱群雷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祥余、朱群雷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