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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婷婷,王文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柳婷婷,女,1980年2月27日生,满族,吉林市电视台编辑,住吉林市丰满区多伦多花园73-2-801号。委托代理人:周光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军,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法官,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婷婷诉被告王文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婷婷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婷婷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免予收取2750元,由原告柳婷婷承担。审 判 员  安 巍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