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州宇洁化工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宇洁化工有限公司,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35号原告广州宇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长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澄迈。被告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蔡惠玲,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杜庆华,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宇洁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宇洁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宇洁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奥美特净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宇洁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广州宇洁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邓茂军审 判 员 罗春华人民陪审员 李婵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