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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2)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珍,任志强,任凤军,任秉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刘克珍。被执行人任志强。被执行人任凤军。被执行人任秉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克珍与被执行人任志强、任凤军、任秉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克珍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郭红波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