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