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孟庆刚与吕爱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刚,吕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刚,农民,景县物资经销处业主。被执行人吕爱勇,农民。申请执行人孟庆刚与被执行人吕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景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0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追偿损失,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景执字第9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