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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474号原告罗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杨北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喜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