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474号原告罗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杨北邦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喜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