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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荣执二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晓宁与许洪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荣执二字第574-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宁。被执行人许洪阳。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07)荣执二字第57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许洪阳原配偶孙艳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荣成市支公司处账号:60×××78存款,现因(2007)荣执二字第574-1号执行裁定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洪阳原配偶孙艳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荣成市支公司处账号:60×××78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