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茅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伟与胡耀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胡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茅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徐伟,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胡耀平,男,约48岁,住十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茅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耀平在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郑家沟社区澳门街B栋3号塔楼1单元601号拥有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耀平在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郑家沟社区澳门街B栋3号塔楼1单元601号拥有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O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杞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