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52号原告:俞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钟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俞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