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景邦与张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邦,张文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46-1号原告刘景邦,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国,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邦诉被告张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诉讼保全费170元,共计2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