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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景邦与张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邦,张文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46-1号原告刘景邦,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国,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邦诉被告张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诉讼保全费170元,共计2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