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于洪财与王东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财,王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于洪财,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东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财与被执行人王东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开始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张启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