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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执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陆鸿斐与董逸平、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鸿斐,董逸平,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勒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董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陆鸿斐,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董逸平,男,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江北区。被执行人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甬江镇畈里塘,组织机构代码:717232706。法定代表人董逸平。被执行人宁波勒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甬江镇畈里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24059526。法定代表人董逸平。被执行人董爱平,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住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鸿斐与被执行人董逸平、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勒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董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逸平、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勒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董爱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鸿斐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陆鸿斐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2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