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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正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庞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8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的川AC****中集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龙泉驿区成环路从洛带往龙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成环路同安路路口时,由于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正通过路口的行人杨清凤相撞,致被害人杨清凤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事宜在本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现在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所在单位己支付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凭据,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拔打报警电话,并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孝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