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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段青海与被告张何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段青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波、高斌炜,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何友,成人,农民。原告段青海与被告张何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青海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青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青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