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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天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与王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天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王杰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吉林市天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项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杰,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天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天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天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天茂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丽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紫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