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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瓶商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时装有限公司与杭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贺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时装有限公司,杭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贺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余瓶商初字第154-1号原告:杭州××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鸟镇太平祝家湾。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杭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村。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被告:贺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贺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时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贺某某、王某某银行帐户存款1021860.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杭州智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时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贺某某、王某某银行帐户存款1021860.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