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行审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国土资源局与西安东方曙光电缆厂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东方曙光电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长行审字第006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王建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西安东方曙光电缆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元利,系该厂经理。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申请人西安东方曙光电缆厂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1)9-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04年6月21日,原长安区王莽乡政府与被申请人西安东方曙光电缆厂签订《闲置土地旧厂房租赁合同书》,将王莽乡政府服装厂土地(面积约为7.8亩)、旧厂房(砖木瓦房结构14间)出租给西安东方曙光电缆厂使用。租赁期为40年。租金前五年每年15000元整,以后每五年递增1000元整。同年6月被申请人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原长安区王莽乡政府服装厂土地及厂房建电缆厂。2010年3月,因原旧厂房漏雨无法使用,被申请人对部分厂房顶部进行翻修,翻修面积480平方米。申请人于2011年5月16日进行调查,经现场勘测该厂占地总面积6.5亩,已建成并投入生产。2011年5月20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市国土监字(2011)9-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对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肆万叁仟叁佰叁拾元整(43330.00的。该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5月21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租用原长安区王莽乡政府服装厂土地及厂房建电缆厂,2010年3月被申请人对部分厂房顶部进行翻修,翻修面积480平方米。并无其他新建的建筑物。申请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1)9-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1)9-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案件申请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刘延钰审 判 员 康公理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