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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终字第107号原公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军,男,汉族,2011年6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屯留县看守所。屯留县人民法院审理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屯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建军不服,提出上诉称:案发时,上诉人见前方吕X掉下一黑色塑料袋,便出于好心捡起追上递给她,因时值傍晚,心里紧张,吕爱珍误认为是上诉人抢劫,慌乱中骑车就跑,不慎将装手机的包掉落,后上诉人捡起要归还,她已跑远。故原判认定上诉人抢劫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屯留县人民法院(2011)屯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屯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冠晋代理审判员  姬国强代理审判员  史 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长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