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140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田一方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田一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2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田一方,男,1997年8月16日,身份证号码41140219970816001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商丘市梁园区全胜街4号,现商丘市梁园区田园路田园社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号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61号 指控事实 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田一方在商丘市巨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以搭建微商城为由进行诈骗,共诈骗数额人民币12340元。 指控罪名 诈骗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田一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田一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一方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田一方系初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真诚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一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方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秋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