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石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甲,1989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6年4月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犯罪嫌疑,2011年12月28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杜某,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乾蓉、高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及其辩护人杜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在本县城关镇顺城街朱某的茶馆打麻将时,双方为购买筹码发生争执,被告人石某甲对朱某拳打脚踢,致朱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石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石某甲到谷城县城关镇顺城街朱某开的茶馆打麻将,期间双方为购买筹码发生争执。被告人石某甲拿起桌上的麻将朝朱某身上扔并踢朱;朱某跑到门外捡起一石块打被告人石某甲。被告人石某甲上前对朱拳打脚踢,将朱某打倒在地。朱进屋后,被告人石某甲拿一根钢管(衣衬子)撵进屋内,被其女儿石某丙夺下,后被他人拉开。朱某受伤后在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医疗费4343元。经法医鉴定:朱某左耻骨下支骨折属轻伤。2012年2月2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石某甲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石某甲一次性赔偿给朱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朱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石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1、被害人朱某证实,2011年10月8日下午2点多,石某甲在我茶馆打麻将。期间我与石发生纠纷,石用麻将朝我身上砸,我跑出茶馆,石撵上对我拳打脚踢,将我打倒在地;我从地上起来朝屋里跑时,石某甲又撵进屋,在我寝室门口用一根2米多长的钢管朝我右背打了几下;我跑进寝室里,石用拳头朝我身上打,后被他人拉开。2、证人余某证实,2011年10月8日下午2时许,我在朱某的茶馆和姓石的在一桌上打麻将时,石与朱发生纠纷后,朱捡块石头打石。石又拽住朱的头发,将朱按倒在地上,并用手打朱,被人拉开。3、证人石某丙证实,我和石某甲系父女关系。2011年10月8日下午2点多,我父亲石某甲同老板朱某打架是被我和他人拉开。我见父亲手拿撑衣服的钢管,即上前将钢管夺下来,后他(她)们二人又打起来,我让父亲松手,他们才没有打了。4、证人庞某、李某、陈某、李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余某证实的内容相同。5、谷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谷)鉴(法)字(2011)第35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朱某左耻骨下支骨折属轻伤;其急性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右眼挫伤属轻微伤。6、报案记录、户籍证明等,均证实案件相关情况。7、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石某甲及其辩护人杜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12年4月7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合琴审判员 杨汉东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