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袁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军,袁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王红军。被告袁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军诉被告袁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军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王红军承担525.00元,退回原告525.00元。代理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