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仁茂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茂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民初字第43号起诉人刘仁茂。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收到起诉人刘仁茂起诉被起诉人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决被起诉人必须尽快对罗湖区碧波花园36栋楼地基实施加固工程和一切相关措施;对起诉人所住的碧波花园36栋502房必须恢复原状,尽快实施墙体修复和有关的一切加固工程;由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恢复原状纠纷,已经以同一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现起诉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本院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已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告知其法律后果,但起诉人仍坚持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仁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良国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马 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