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法行执裁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柘城县物价办公室与王文生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物价办公室,王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柘法行执裁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物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纯品,系该办公室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文生,住柘城县。柘城县物价办公室申请我院执行的柘价处字(2011)第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孙彦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