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执民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陆鸿斐、周羽峰与忻毅龙、宁波市天间坊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鸿斐,周羽峰,忻毅龙,宁波市天间坊工贸有限公司,董逸平,宁波勒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民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陆鸿斐,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周羽峰,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忻毅龙,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波市天间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曙区永丰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21382。法定代表人忻毅龙。被执行人董逸平,男,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江北区。被执行人宁波勒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甬江镇畈里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24059526。法定代表人董逸平。被执行人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甬江镇畈里塘,组织机构代码:717232706。法定代表人董逸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鸿斐;周羽峰与被执行人忻毅龙、宁波市天间坊工贸有限公司、董逸平、宁波勒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忻毅龙、宁波市天间坊工贸有限公司、董逸平、宁波勒克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伟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鸿斐;周羽峰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陆鸿斐;周羽峰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镇执民字第154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