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48号原告吉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以她与被告张某某已在长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