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田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田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9月出生,壮族,住田林县八桂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8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07年3月29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4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3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字(20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宝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携带一把尖刀到田林县八桂鹰飞木材加工厂,找老板饶应华结算自己的工钱,因对结算的工钱有异议,黄某某与饶应华在该厂办公室内发生争执后,黄某某抽出尖刀刺向饶应华胸部,饶应华躲避不及,赶紧用手紧紧抓住黄某某刺来的刀口不放,并与黄展开搏斗。这时,该厂工人赶来劝架,黄某某才弃刀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饶应华左手的损伤程度是轻伤。2007年3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3000元并交到本院。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了被害人饶应华的陈述笔录,证人陆华斌、唐勇、唐育兴、郑翔宇、黄昌平、郭财容、曾老四的证言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工合同、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出院证、疾病证明书,田林县公安局田公技法伤鉴字(2006)1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携带一把尖刀到田林县八桂鹰飞木材加工厂,找老板饶应华结算自己的工钱,因对结算的工钱有异议,被告人黄某某与饶应华在该厂办公室内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黄某某抽出尖刀刺向饶应华胸部,饶应华躲避不及,赶紧用手紧紧抓住被告人黄某某刺来的刀口不放,并与被告人黄某某展开搏斗。这时,该厂工人赶来劝架,被告人黄某某才弃刀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饶应华左手的损伤程度是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戚代赔偿被害人医药费3000元人民币并交到田林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饶应华证实,2006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在其木材加工厂打工的田林县八桂乡八江村汪屯的黄昌洁到其办公室与其结算工钱,但黄昌洁对结算的工钱有异议,因此,黄昌洁就和其发生争吵,并从他腰部拿出一把杀猪尖刀刺中其胸口前的衣服,其即用两手抓住他刺来的刀口,其两人争那把刀到办公室的门口,其左手被刀割伤。2、证人曾老四证实,2006年10月15日9时,其见八桂乡鹰飞木材加工厂办公室门口站着一帮人,并见饶应华倒在地上,他手出好多血,又见黄昌洁从厂办公室门口跑上公路,其也跑去追他,而黄昌洁捡石头打其,其也捡石头打黄昌洁,但双方都没有打中,其追不上就返回来见一把杀猪尖刀放在厂办公室,其即打电话给派出所,后安排人送饶应华去医院医治。3、证人陆华斌证实,2006年10月15日上午,其路过八桂鹰飞木材加工厂办公室门口时听见黄昌洁与饶应华在里面讲话和拍打桌子的声音,接着就见黄昌洁拿尖刀出来刺向饶应华,同时,饶应华也抓住黄昌洁刺来的尖刀刀口,双方就抢那把尖刀。这时,饶应华的妻子抱着小孩来劝架,饶应华一家三口就倒在地上,但黄昌洁仍不放手中的尖刀并往下压,刚好刺中饶应华的衣服,之后,郑翔宇和曾老四来劝,黄昌洁才放下尖刀跑开了。4、证人唐勇证实,2006年10月15日9时许,其见饶应华和黄昌洁在八桂鹰飞木材加工厂办公室里打架,当时饶应华已倒下,黄昌洁手抓一把杀猪尖刀朝饶应华的胸部心脏部位,同时,饶应华的妻子也倒在地上一起抢那把杀猪刀,后郑翔宇过来拉开黄昌洁,黄昌洁就跑开,曾老四去追,双方用石头对打,但都没有打中。5、证人唐育兴证实,2006年10月15日,其在八桂鹰飞木材加工厂办公室门口敲打锯片时听见该处有争吵身,即转身看见饶应华和他妻子郭财容倒在地上,有见黄昌洁和饶应华在争抢一把杀猪尖刀,后郑翔宇去劝开黄昌洁,黄昌洁起来后即往公路上跑,曾老四去追,但追不上。6、证人郑翔宇证实,2006年10月15日上午,其在八桂鹰飞木材加工厂办公室门口见好多人集中在那里,其即过去看,发现饶应华和他妻子郭财容倒在地上,黄昌洁压在饶应华上面,其即去分别劝开黄昌洁和饶应华,黄昌洁起来后往公路上跑,这时见饶应华手里拿一把杀猪尖刀,曾老四去追黄昌洁,双方用石头对打,后黄昌洁就跑开了。7、证人黄昌平证实,2006年,其胞弟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后外出到广东打工,后其家人动员黄某某回来投案。2011年10月24日,其陪黄某某到田林县公安局八桂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情况。8、证人郭财容证实,2006年10月15日上午,其和老公饶应华在八桂鹰飞木材加工厂办公室时见黄昌洁也来到该办公室,说是来跟其老公结算工钱的,但因为黄昌洁对其老公结算的工钱有意见而双方吵了起来。这时,发现黄昌洁用随身携带的杀猪尖刀刺向其老公,其老公用手去抓这把尖刀时被割伤了左手指,其见状即去推开他们两人,但其推不了,这时,其姐夫曾老四来到,黄昌洁就丢下那把刀跑了,后曾老四和厂的职工送其老公去医院治疗。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6年10月15日,田林县公安局八桂派出所接到报案的情况。10、用工合同证实,2006年2月20日,八桂鹰飞木材加工厂与黄某某等人签订用工的合同的情况。1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案发后的当天上午,田林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依法提取、扣押被告人黄某某丢弃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黄某某辨认其用于作案凶器的情况。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田林县八桂乡八桂鹰飞木材加工厂内,以及现场、作案凶器概貌和被害人饶应华受伤的部位的情况。13、疾病证明书、出院证证实,案发后,被害人饶应华于2006年10月15日至30日先后到田林县八桂卫生院、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指受刀伤的情况。14、田林县公安局田公技法伤鉴字(2006)1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书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饶应华左手伤是轻伤。15、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的情况。16、收款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戚黄昌平代赔偿被害人医药费3000元并交到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1976年9月11日出生,以及家住田林县八桂乡八江村汪屯29号等的基本情况。18、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06年10月15日早上,其到八桂乡八桂鹰飞木材加工厂的办公室去问老板饶应华要工钱,当时有饶应华两夫妻在办公室内,但饶应华以各种理由拒绝不给其工钱,其便与饶应华争吵起来,其就从身上拿一把杀猪尖刀出来,饶应华的妻子即抓住其拿刀的手,饶应华伸手抓住其那把刀的刀口,其就和他们两夫妻抢那把刀,双方抢到办公室门口时,饶应华倒在地上,饶应华的手指也被刀割伤了,其见抢不过饶应华,又被他咬大拇指,曾老四也跑过来,其就放下刀跑开了,而曾老四去追其,并用石头打其,其也用石头打曾老四,但双方都没有打中,其就跑开了。2011年10月24日,其到田林县八桂派出所投案。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举证、法庭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某的亲戚代其赔偿被害人饶应华并交到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的3000元人民币,待判决生效后,由被害人饶应华到田林县人检察院领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邹 玲审 判 员 韦 卿人民陪审员 林秋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