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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929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20-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应宽与被告忻州市晋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应宽;忻州市晋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9民初59号 原告李应宽,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现住岢岚县。 被告忻州市晋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 法定代表人李昱,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应宽与被告忻州市晋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李应宽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宽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应宽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徐俊福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进海 书 记 员 梁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