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黄鸿利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鸿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450号罪犯黄鸿利。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鸿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03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止,被告人黄鸿利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2004)一中刑终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止。2005年8月29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万元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自2005年3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止。2009年9月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3578号减刑裁定,对罪犯黄鸿利减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2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鸿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鸿利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1月12日,获表扬奖励;于2010年8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7月13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鸿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鸿利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