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马某甲,工人。被告卢某,谷城县汽运公司职工。原告马某甲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勇独任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被告卢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卢某于××××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马某乙。由于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我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卢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还好,另外孩子还小。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马某乙。原、被告因处理家庭事务方法欠妥并为此双方发生意见分歧,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生育有子女,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处理发生分歧,属夫妻间的正常摩擦,尚未危及夫妻感情。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但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为有利于小孩成长,只要夫妻今后双方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被告多关心家庭注意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与方法,夫妻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甲与被告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政府分理处,户名:湖北财政预算外资金襄阳分户,帐号45×××31。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