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滦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滦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王亚辉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