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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滦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滦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王亚辉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