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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宋双全、宋竹娟等与余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超,宋双全,宋竹娟,宋良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双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竹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良武。上诉人余超因与被上诉人宋双全、宋竹娟、宋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余超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微信公众号“”